信件内容 | |
信件标题: | 反映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请求救助。 |
来信时间: | 2016-12-07 |
信件内容: | 反映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请求救助。 |
回复内容 | |
回复部门: | 信访局 |
回复时间: | 2016-12-22 |
回复内容: | 李喜婵同志: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镇出以下处理意见: 经调查,李喜蝉,家庭农业户口3人,非农1人,房屋四间,家门长期上锁,夫妻二人经常居住在县城周村,其长子冯涛已结婚,且在馒头山买有商品房一套;次子长期在外打工,老家无人。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本户2016年已申请临时救助,现民政部门已给500元,未领取。不能再享受临时救助,至于贫困户、低保户,本户不符合享受条件。 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日向洛南县复查复核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洛南县景村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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