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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硅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5-12 17:19 来源:洛南县人民政府 发布人:刘文 浏览:
索 引 号 016037190-ln-2021-000519 发布机构 洛南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5-12


洛政发〔202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促进硅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推进我县硅石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自然资规〔20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生态优先、循环利用、政企联动、稳步推进”和“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的总体思路,全力推动全县硅石产业集约化、绿色化、循环化、高端化发展,实现矿权设置更加集中、矿山布局更趋合理、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明显好转、生态地质环境明显改善、产业经营主体实力明显增强,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的目标。到2023年,全县硅石产业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到2026年,力争达到50亿元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集中整顿规范硅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从现在起到2022年7月底,集中利用一年时间,按照“政策引导、企业主责、集约节约、大矿大开、精深加工”的原则,全面整顿规范硅石资源开发秩序。对硅业企业实行下列规范和激励措施:

1.全面清缴采矿权收益金,完善矿权手续。

(1)为杜绝“占多估少、占多交少、矿区面积缩减但储量没有变化”等违规现象,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全县硅石采矿企业的储量、矿权收益金缴纳情况进行评估清查。如果存在资源储量“少估”、采矿权收益金“少缴”的问题,相关企业必须按照核实的储量和现行标准,缴清采矿权收益金。同时,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原储量评估单位的责任。此项工作应于2022年7月底前完成。

(2)对矿权到期申请矿权延续的企业,为了不影响下一阶段的工作,企业可以按照县自然资源局预估储量,预缴采矿权收益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程序予以延续矿权,将矿权延续至2022年5月底。待资源储量和应缴纳采矿权收益金核实确定后,据实找补。

2.按照集约节约、大矿大开的原则,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矿权整合,提升开采规模,建设绿色矿山。

(1)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不再新设硅石矿权,各矿权企业可按照“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采取收购、入股联营等方式,实施硅石矿权整合,提高矿山开采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但是如果深加工企业拟投资硅石深加工项目的体量大、工艺先进,整合矿权困难,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可以为其新设矿权。

(2)企业单一矿权设计开采规模原则不低于100万吨/年。

(3)企业要按照自然资源部2018年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具体达到以下要求:①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5%;②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尾矿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附件2要求;③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④矿区可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达100%;⑤运输环节应做到封闭,不能扬尘、洒漏;⑥文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4)各硅石开采企业必须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矿山恢复治理资金。

(5)鼓励和支持硅业企业实施矿权整合。凡硅石精深加工企业自有矿权不能满足产能需要(按精深加工项目设计产能相应的加工矿石量,以十年为基,测算实际需要)的,鼓励进行矿权整合。矿权整合后,根据企业的申请,县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在原矿权地,为企业配置矿权、储量,也可以为其异地配置矿权、储量。

(6)凡整合两家矿权(含自有矿权)的企业,自然资源部门为其合并配置矿权、储量,并奖励其总矿权5%的储量。凡整合3家矿权(含自有矿权)的,自然资源部门为其合并配置储量,并奖励其总矿权10%的储量。凡整合4家矿权(含自有矿权)的,自然资源部门为其合并配置储量,并奖励其总矿权15%的储量。凡整合5家矿权(含自有矿权)及以上的,自然资源部门为其合并配置储量,并奖励其总矿权20%的储量。奖励的储量,按照国家政策缴纳矿权收益金。

3.各硅石开采企业必须配套硅石精深加工项目。

(1)不得直接销售原矿石或单价低于普通石英砂的粗加工产品。

(2)精深加工项目的产业链深度、产品品种、加工工艺、环境影响等,应经过发改、经贸、自然资源、环保部门及有关专家评审同意。配套的精深加工项目应于2022年6月底前建成投产。

(3)目前已有普通石英砂加工项目,并实际开展深加工工作的矿山企业,可一边生产,一边按本实施意见的政策要求进行达标化建设。未配套矿石深加工项目,仅从事矿石粗加工产品生产销售的,一律停产,进行整顿规范和达标化建设,达到标准后再行生产。

4.各矿权企业均应书面承诺执行上述第1、2、3项的要求,作出承诺后,需要办理矿权延续手续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延续,将矿权延续至2022年6月底。

5.上述第1、2、3项的要求,各矿山企业应于2022年6月底前全面执行到位。凡执行到位并经县发改、经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企业申请延续矿权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法规政策,一次性给予延续矿权三年。逾期未执行到位的,不予延续矿权。

6.矿权期限未到期的硅石矿山企业,亦应严格执行上述第1、2、3项的要求。2022年6月底前,未执行到位的,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

7.严禁企业“圈而不采”、倒卖硅石矿权。企业拥有矿权三年以上,但一直未开发利用的,其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

8.采矿权人因企业合并、分立、交易等经营行为,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时,新的矿权主体应书面承诺,接受本实施意见的政策要求,否则不予办理矿权变更。

(二)加快推进硅石产业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业层级

新建选厂,须采用先进的选矿工艺和加工设备,指标要求如下:

1.普通石英砂加工项目,产能不得低于100万吨/年,总投资原则不低于14000万元,其中机械设备投资原则不少于5500万元(颚式破碎机进料口尺寸不小于900×1200mm、球磨机直径不小于Φ3.2m两台、浓密池直径大于45m);基础设施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防尘系统投资不少于500万元;其它配套设备和设施投资不少于6000万。

2.精制石英砂加工项目,产能不得低于50万吨/年,总投资原则不低于15000万元,其中机械设备投资不低于8500万元;防尘系统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它配套设备和设施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

3.高纯石英砂加工项目,产能原则不得低于2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原则不低于16000万元,其中机械设备投资不低于9500万元;防尘系统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它配套设备和设施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

4.硅微粉、石油沉淀砂、硅酸钠等加工项目,年产值不得低于100万吨普通石英砂同等产值。

5.其他下游产品加工项目,如加工品为玻璃、陶瓷、半导体组件、光伏组件、硅橡胶、硅树脂等,年产值原则不得低于20万吨高纯石英砂同等产值。

6.为了鼓励硅矿企业进行深加工,对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不到2000万元的,给予纳税留县部分5%的资金奖励。年纳税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不到3000万元的,给予纳税留县部分10%的资金奖励。年纳税3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纳税留县部分15%的资金奖励。本奖励政策连续奖励三年。

(三)高标准规划建设硅石产业园区

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配合,结合开采端和加工端项目产能布局和产业发展趋势,高标准规划建设硅石产业园区,完善服务功能,集聚硅材料深加工企业入园生产。着力发展玻璃等现代建材、半导体组件、光伏组件、有机硅等下游产业。应同步在县内建设烧碱加工等配套矿产材料企业,推动硅业实现园区化、集群化、高端化发展。

三、支持政策

(一)对每一个硅产业精深加工项目,县政府将组建工作专班,支持和协助企业办理审批备案等各项手续,特别是支持企业矿山延续矿权和按实际需要扩大储量,力促企业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活动顺利进行。

(二)对生产高纯石英砂及其后端产品,高纯硅及其后端产品,以及硅合金、有机硅终端产品等下游产品的精深加工项目,优先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三)对有条件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的,用足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经济、自然资源、公安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域工业集中区、发改、财政、经贸、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公安、行政审批、交管、供电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洛南县硅石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硅石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谋划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由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在领导小组下成立硅石资源开采秩序整顿规范工作专班,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矿权整合集中、绿色矿山建设等重点工作。

(二)深入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进硅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有关激励约束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硅石产业发展的浓厚氛围。深入动员引导全县硅石企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贯彻落实“三新三高”战略的强大共识,自觉参与和主动推进硅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服务监管。县经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坚持服务监管并举共进,对自觉参与和主动推进硅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企业,积极开展全方位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手续办理、资源配置、资金融贷、土地供应、纠纷调处、要素保障等方面困难和问题,助力企业做大做强。要坚持发展与安全、发展与保护统筹兼顾,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履行“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提高硅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水平。

(四)严格督促落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对各阶段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进行细化分解,形成任务书和时间表,会同县督查办加强跟踪督促,及时掌握和研判工作进展情况,务实有效地推进工作。

附件:1.石英砂类型规格参数表

2.硅质原料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洛南县人民政府              

20215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石英砂类型规格参数表

     

SiO2

Fe2O3

粒度范围

普通石英砂

98-99%

0.02-0.1%

26-140

精制石英砂

99-99.5%

0.015-0.02%

26-140

高纯石英砂

≥99.5%

≤0.012%

26-140


附件2

硅质原料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开采回采率

(露天开采)

开采回采率

(地下开采)

选矿回收率

尾矿综合

利用率

石英砂岩

≥95%

≥75%

≥50%

石英岩

≥95%

≥80%

≥65%

≥50%

脉石英

≥73%

≥70%

≥60%

≥70%

天然石英砂

≥95%

≥7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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