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37190-ln-2022-000316 | 发布机构 | 洛南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
图解:《洛南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洛南县松材线虫病 生态损坏追责实施细则》
洛政办发〔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洛南县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坏追责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洛南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2.《洛南县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坏追责实施细则》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洛南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依据
为切实做好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危害的势头,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切实做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洛南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商洛市人民政府与洛南县人民政府、商洛市林业局与县林业局签订的年度防治目标责任书以及洛南县人民政府与各镇办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操作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1.考核以《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为主,结合其他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2.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考核会议进行综合评分。
3.以防控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同时加强对责任落实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对象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各镇办政府,涉林相关县级部门、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责任履行情况;
2.监测、检疫、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
3.组织、资金、队伍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责任书目标完成、防控、预防保障等措施落实情况。具体检查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方法
1.镇办部门自查。每年6月下旬、12月上旬,由各镇办和有关部门对辖区、行业内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半年、全年自查,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评分,形成自查报告,加盖镇办政府部门公章报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
2.县级核查。每年7月上旬、12月中旬,由县指挥部成立考核工作组,对镇办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以现场实地查验为主,结合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等方法进行。考核检查坚持每个镇办、(林场)必查,疫情发生的村必查,核查抽查3个村(管护站)。
3.考评确定。年度考核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向全县通报。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1.对完成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年度防控目标的单位,根据评分情况,进行通报表彰。目标考核优秀的比例为镇办政府3名,镇办林业站3名,县级部门、林业单位各2名。
2.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向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作出书面检查。
3.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任务没完成、履责不到位或隐瞒、虚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和生态环境损失的,报请县政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洛南县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坏追责实施细则》进行追责。
第七条 附则
1.各镇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林业局组织进行修改完善。
3.本办法由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洛南县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
检查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一、责任书目标完成情况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35分) |
(一)责任书规定的防控目标完成情况 |
1、全面完成责任书规定的防控目标得20分。 2、责任书规定的防控目标中,每有一个目标项没有完成的,扣4分。 3、扣分至0分为止。 4、目标项指与各镇办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 “防控目标”的内容中,以分号或段落分开的各个防控目标内容。 5、责任书规定的防控目标中,涉及二种或二种以上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时,只扣风险最大种类的目标项。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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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控方案的制定 |
1、镇办、村居二级均制定了年度防控方案,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批复的,得3分。 2、镇村年度防控方案,每缺一个方案扣0.5分,本级政府批复每少一个加扣0.5分。 3、扣分至0分为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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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
1、联防联治联检工作落实方面。镇办、县内部门间、林业部门内部机构间联防联治联检工作均开展的,得2分。每缺1项扣1分。 2、无公害防治方面。辖区以生物防治措施为主的无公害防治率达85%以上的,得3分,每少3个百分点,扣1分,扣满3分为止。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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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35分) |
(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情况 |
1、明确监测任务,落实监测责任,实行全面监测,及时发现、掌握和上报有害生物发生动态的,得5分。 (1)新发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的,扣4分。有关“成灾”的判断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12〕2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没有下达年度监测任务的,扣0.5分;没有建立监测责任制度的,扣0.5分。 (3)镇村护林员管护小班三级监测网络建成并按规定开展监测普查,监测普查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扣1分,未建立监测普查档案的,扣1分;测报对象监测调查和普查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4)扣分至0分为止。 2、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中长期和生产性趋势预报预警,主动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报信息服务,有效指导开展防控工作的,得3分。 (1)镇级没有发布辖区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测的,扣1分; (2)做出生产性预报但没有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扣2分。 (3)没有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的,扣1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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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35分) |
(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报告情况 |
1、严格执行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报告制度,按时按质及时准确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得6分。 2、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未按照应急周报制度及时报告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3、在月报告、年报告和专项报告中,发生瞒报、漏报、迟报或虚报数据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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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登记备案管理情况 |
1、对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登记开展了备案动态管理工作,并建立了动态管理制度和详细完整的数字化信息档案,并有定期开展监管,记录监管情况的,得4分。 2、虽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了登记备案工作,但没有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开展动态管理的(备案动态管理指新增企业备案及时、备案企业撤销及时、备案企业登记信息更新及时。),扣2分。 3、没有建立数字化信息档案的,扣1分。 4、没有监管记录的,扣1分。 5、没有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的,扣4分。 6、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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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业植物检疫检查工作情况 |
1、下发文件统一部署(执法方案、总结文件精神落实情况),得1分。 2、开展了辖区调进林木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以及公路、电力、通信、采矿等工程建设中运输、存储、使用、废弃松木及其制品(含电缆盘、光缆盘、包装箱等)执法检查,得2分。 3、按照县上要求设立了检疫检查站,并由执勤人员24小时值班得2分(不涉及的不扣分)。 4、调入辖区内的主要造林、绿化苗木有检疫证,对造林绿化苗木及松木包装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并有现场检疫检查记录,得2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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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
1、协助林检机构查处检疫违法案件一起的,得2分,两起得满分。 2、无证调运涉林苗木等发生一起的扣3分,两起本项得0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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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疫性有害生物管理情况 |
1、按照要求认真执行疫情监测、报告的得1.5分。认真制定除治计划,积极开展除治工作的得1.5分。发生区疫情封锁措施得力,未造成疫情扩散的得2分。 2、未能及时发现新疫情的扣1分(线虫发生面积超过300亩,白蛾发生面积超过1000亩);发现疫情没有及时上报至县林业局的(3个工作日)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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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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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30分) |
(一)建立健全防控工作领导机构 |
1、镇办成立防控领导机构且健全的,得5分。 2、机构不健全的,按下列条件逐项扣分: (1)没有镇级防控领导机构的,扣2分 (2)没有建立镇级、村级、生态护林员监测网络的,扣2分; 3、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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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控责任制落实情况 |
镇办、村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书签订的得6分。未签订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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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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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预案制度执行情况 |
1、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完善的,得2分。 2、预案不切合实际,与辖区情况不符的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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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镇级防控资金投入情况。 |
1、防控目标责任期内,镇办级防治资金年均达到2万元以上得2分。 2、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年均防控资金在1万元—1.9万元的,扣0.5分;防治资金年均在1万元以下的,扣1分。没有投入防控资金的,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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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控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
1、有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检疫工作制度及检查验收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完整的得4分。 2、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检疫日常工作制度不完整的,扣1分;检查验收制度、考核评比制度不完整的,扣1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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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防治工作情况 |
1、具有林业分站且积极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得2分。 2、各类档案、资料齐全、准确,并按规定立卷的得3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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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 控宣传与人 员培训情况 |
1、利用媒体开展宣传的得2分。未在电视、网络、报纸上多媒体进行宣传或者未向本地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每少一项扣0.5分。 2、定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检疫技术培训的,得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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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洛南县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督办追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有关规定,结合洛南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生态损害是指因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不力而造成森林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镇(办)政府及林业等工作部门、村(居)委会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镇(办)政府对辖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负主体责任;镇(办)政府主要领导承担生态损害的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镇(办)林业分站和村(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监测、调查及防治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承担生态损害的具体责任。
第五条 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问责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失(渎)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督促镇(办)政府及其林业分站等有关工作部门履行疫情防治职责,提高疫情防治成效。
第六条 镇(办)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生态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履责不到位,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中央、省、市、县有关生态安全和森林资源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力,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未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治目标责任制,未将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及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按时完成防治目标任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防治领导机构,造成监测、防治、检疫工作不能正常运转的;
(四)未按照有关要求将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监测预报、检疫封锁、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且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
(五)未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疫情防治组织不到位,疫情处置不力的;
(六)在镇(办)辖区对枯死松树未清理彻底的;
(七)在县级以上督查、核查中发现疫情严重被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履责不到位的情况。
第七条 镇(办)林业分站和村(居)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生态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履责不到位,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和省林业局、县政府和县林业局等有关生态安全和森林资源保护、松材线虫病防治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疫情发现不及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的;
(三)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配合工作不及时、不彻底,防治监督指导不到位,防治措施不科学致使资金使用成效不高的;
(四)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不严,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配合工作不力,出现违法违规调运苗木和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的;
(五)其他履责不到位的情形。
第八条 镇(办)政府、村(居)委会及镇(办)林业分站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限制、干扰、阻碍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和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的;
(二)插手松材线虫病防治和林业植物检疫等方面具体行政司法案件处理的;
(三)干预、插手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等项目,致使防治成效差、疫情出现扩散的;
(四)指使篡改、伪造松材线虫病普查、监测调查和检测鉴定等方面数据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本细则所列应当督办追责的情形造成生态损害的,由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会同纪监部门启动督办或追责程序,依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对督办追责情况进行事实认定,确定督办或追责对象,提出处理建议。对于造成较大生态损害的,由县政府或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督办通知;造成重大生态损害的,由县政府或指挥部办公室给予通报或约谈;造成特大生态损害的,由县政府或指挥部办公室依据《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依法追责。涉及追究同级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启动督办或追责程序。
第十条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较大生态损害”。
(一)镇(办)级行政区内首次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占比达到该镇(办)行政区林地总面积0.1%以上0.18%以下或病死树超2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二)镇(办)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面积占该镇(办)行政区林地总面积的比例较上年度增幅达0.1%以上0.18%以下或病死树增加200株以上。
(三)镇(办)级行政区一个年度内出现1起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制品违法违规跨镇办区域、县级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受到行政、司法处理的。
第十ー条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生态损害”。
(一)镇(办)级行政区内首次发现发生面积占比达到该镇(办)行政区林地总面积0.18%以上0.26%以下或病死树500株以上900株以下的;
(二)镇(办)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面积占该镇(办)行政区林地总面积的比例较上年增幅达0.18%以上0.26%以下或病死树数量增加500株以上900株以下的;
(三)镇(办)级行政区一个年度内出现1起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制品违法违规跨镇(办)级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并导致疫情扩散情形的;
(四)县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办后,镇(办)政府或镇(办)林业分站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特大生态损害”。
(一)镇(办)级行政区内首次发现发生面积占比达到该镇(办)行政区林地总面积0.26%以上或病死树900株以上的;
(二)镇(办)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面积占该镇(办)行政区林地总面积的比例较上年增幅达0.26%以上或病死树增加900株以上的;
(三)镇(办)级行政区一个年度内出现2起及以上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制品违法违规跨县级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并导致疫情扩散情形的;
(四)县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或约谈后,镇(办)政府或林业分站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三条 造成特大生态损害的,县政府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形成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将调查报告报送上一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对不属于本级干部管理权限的领导干部追责的,可以通过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逐级移送,也可通过上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后,应当启动追责处理程序。
有关材料应当包括:
(一)移送函;
(二)调查报告;
(三)有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减轻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的;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被追究人员原有待遇,不影响评优评先和提拔使用,因责任追究造成工资福利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在适当范围内为被追究人员恢复名誉。
第十六条 受到通报、约谈以上责任追究的镇(办)政府、村(居)委会和镇(办)林业等有关工作部门,其当年涉及林业的考核奖评只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下等次。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洛南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