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37190-ln-2021-000272 | 发布机构 | 洛南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洛规〔2021〕01-县政府0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已经通过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洛南县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垃圾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市容和农村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商政发〔2018〕2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对象为洛南县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城区居民、农村人口和城区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包括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医疗废物。
城市(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一般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餐余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
第四条 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集、运输和消纳处理的全部费用,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洛南县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 洛南县城镇范围内的垃圾缴费者,应当依照本办法一次缴纳清全年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收费单位应公开垃圾收费类别、项目、标准和收费程序等事项,建立健全缴费者信息档案,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不能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条 县城区垃圾处理费由收费单位收取后统一交县财政局收费专户。建制镇垃圾处理费由收费单位收取后统一交镇财政所收费专户。
第八条 县城区(含城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内的社区居民、群众)生活(建筑)垃圾处理费由洛南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取管理。各镇(街办)生活(建筑)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各镇(街办)政府负责收取管理。全县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县卫健局负责收取管理。
县城区、各镇医疗废物垃圾,由县级各医疗单位及各镇卫生院收集,县卫健局会同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负责清运、处理。
第九条 各小区内居民生活垃圾费,由各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代收。城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内的各社区居民、群众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街办或各社区(村)负责代收。
第十条 城区、农村五保户、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可免缴垃圾处理费,低保对象、下岗职工和烈属凭有效证件减半免缴纳。
第十一条 垃圾处理收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全额上缴财政收费专户,纳入预算管理。城区收费票据由收费单位统一从县财政部门领取,建制镇(办)从财政所领取。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在收取垃圾费时应当为缴费者开具收费专用票据,对无收费专用票据的,缴费者有权拒缴或举报。收费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收费,专项专用于城市、建制镇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垃圾处理费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引导群众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 缴费者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县住建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至2026年1月17日废止。
附件:洛南县垃圾处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