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党工委、管委会,鑫元科工贸公司党委,县委各工作机关,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两项工作,有序推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主体营业,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恢复经营总体要求
恢复营业的商业个体门店要坚持“分批、有序、可控”的原则,全面落实商洛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洛南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抓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关于恢复生产经营和生活保障的有关要求,除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储备消毒防护物资、落实体温检测和个人防护等措施外,还应做好以下防控工作:
(一)加强经营场所管控。全县所有市场经营主体要切实加强营业场所的消毒和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每天保证对经营场所全面清洁消毒消杀和通风换气不少于2次,并做好消毒记录。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进行2次体温测量,并佩戴口罩上岗。
(二)加强出入人员防控。凡恢复经营的商业个体门店必须在店外醒目位置设立告示牌,告知所有进入经营场所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和查验出入证和身份证,自觉保持1.5米以上间距,并做好自我防护。较大门店要适当限制客流,推动预约服务,尽量减少场所内等待人员,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等待区。如发现员工、消费者出现发热(体温≥37.3℃)、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上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914-7660086)。
(三)严格单位食堂管理。对确需开办职工食堂的单位,要严格落实卫生防疫、原料釆购等管理规定,做到分散就餐、错峰就餐,确保安全。
(四)继续落实有关药品销售信息登记制度。全县所有药品经营单位要继续落实购买退热类、抗病毒类、止咳类、抗生素类药物人员实名信息登记和报告制度。
(五)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全县所有市场主体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在疫情期间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品,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核查各类投诉举报线索,从严从快查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相关行业疫情期间管理规定
疫情期间,特殊行业除落实上述要求外,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理发行业
1.实行预约服务,室内理发人数仅限1人,其余待理发人员必须在门外分散等候。店内理发结束出门后,下一理发人方可进入。
2.理发工具应做到一客一消毒,避免交叉使用。
(二)餐饮服务行业
1.餐饮服务业暂停提供桌餐服务,仅限于商家外卖配送或顾客打包自提的无接触方式对外营业;鼓励餐饮服务业提供团体外卖送餐服务。
2.严禁在食品经营加工场所饲养、宰杀、销售活禽;严禁采购、加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
3.严禁有发热、咳嗽、腹泻、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从业人员上岗。
4.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对食品加工场所、配餐场所做到每日2次清洁消毒;不同区域的清洁消毒用具要避免混用。
(三)维修行业
1.恢复营业前要对所有维修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维修接待时,对消费者进行体温检测并登记,对承修车辆、物品等实行进场和离场全面消毒。
3.上门维修人员按照相关管控规定进入小区和单位,在进行维修作业时,维修人员和业主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并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三、规范验收管理流程
1.经营主体自查。商业个体门点对照防疫要求,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提交《恢复营业申请表》(详见附件1)、《恢复营业单位员工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2)。
2.恢复营业验收。镇办规模(限额)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报所属镇办市场办验收;城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场监管局商市场监管组各巡查组验收;规模(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35家)报县经贸局验收;农资等商业个体门店报县农业农村局验收;粮油等商业个体门店报县发改局(粮食局)验收;车辆维修门店报县运管所验收。
3.加强监督检查。各镇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恢复经营商业个体门店的指导和日常监管,凡达不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恢复营业,已恢复营业的一律停业整顿。
以上各类规模(限额以下企业)、小型商业个体门店在验收后一周内有序恢复营业。
四、压实各方防控责任
1.各经营主体承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经营场所内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督促消费顾客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2.各经营场所所在的镇办承担疫情防控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和督促责任主体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验收谁承担疫情防控监管责任的原则,负责做好巡查监督和动态管理工作。
4.各镇办、各主管部门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张贴公告等形式分类别向本地居民公开疫情防控期间恢复营业的经营场所信息及预约电话,引导居民就近预约消费,安全消费,全程做好自我防护,降低各类风险,自觉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本通知所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商业个体门店包括生活超市、理发店、零售、维修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场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影剧院、棋牌室、茶楼、游艺厅、线下培训机构、网吧、舞厅、酒吧、KTV、公共浴室,足浴店、美容院(美甲、美体)、室内健身、金江广场、皇城广场、民信服饰广场、火狐狸服装批发商城、太平洋服装超市、武商广场、佳佰汇服装超市等经营性场所恢复经营时间,视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1.恢复营业申请表
2.恢复营业单位员工信息登记表
洛南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3月10日
附件1
恢复营业申请表
经营场所名称(盖章): 经营主体负责人签字:
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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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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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场所疫情防控专职负责人 |
姓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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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恢复营业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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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工人员情况 |
复工人 员总数 |
其中申请复工日前14天外出返洛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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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恢复营业前防疫工作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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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对全部复工人员进行了健康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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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来自湖北和其他重点疫区的职工或与病例有过接触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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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康排查过程中是否发现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异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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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 |
如已制定请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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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制定疫情应急预案 |
如已制定请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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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已对经营场所内人员密集区进行消毒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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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储备数量(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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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体温检测设备储备数量(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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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消毒用品储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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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恢复营业后防疫工作安排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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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每日上下午上班前对员工进行体温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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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保障复工人员日均使用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一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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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确保对经营场所重点区域每天保持通风并消毒2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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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确保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所辖社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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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已按照《关于做好部分生活性服务业经营主体有序恢复经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自查,符合恢复营业标准,我单位承诺,如有虚假申报,愿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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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恢复营业单位员工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 地址: 经营主体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员工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来源地/途径地 |
手机号码 |
现居住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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