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发〔202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洛南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洛南县应急广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系统,是指利用县、镇(办)、村(社区)三级广播播控平台、传输覆盖网络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递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为目的,所构建的覆盖全县的日常广播和应急广播体系,包括信息制作和播出平台、控制平台、广播信号传输网络、收扩音机及扬声器等。
第三条 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系统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应急管理工作服务”原则,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工作要求,日常以宣传党委、政府的政治、经济、科普、文化等政策为主,一旦需要应急处置则转为应急信息广播。
第五条 按照“党管媒体、安全可靠、上级优先”的原则组织实施。党管媒体原则:应急广播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等主要工具之一,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应当纳入党委、政府统一管理。安全可靠原则: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应急信息接入、信息制作播出、调度控制、传输覆盖,最终到达终端全流程的信息安全,做到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备份。上级优先原则: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
第六条 发布信息要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纪律和工作原则。不得播报未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隐瞒实情延误时机,不得小题大做扰乱人心。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等情况下的系统管理工作;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县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全县应急广播信息的制作播出工作;县、镇(办)、村(社区)三级播出机构负责应急广播设备、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用应急广播设施的行为;县电力局负责为镇(办)、村(社区)应急广播终端正常运行提供用电保证;各镇(办)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播出;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发布安全与内容审查
第八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部署落实突击任务、中心工作,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传教育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抢险救援指挥等。
第九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分为“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两种播出方式。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十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和各级各部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制定行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紧急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县级平台审查: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按照《洛南县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流程图》和相关规定要求,由事件主管职能部门填写《洛南县突发事件紧急信息发布审批表》,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县应急管理局审核,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送县广播电视台审核后制作、播出。
以县级部门名义发布的预警信息,由事件主管职能部门填写《洛南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其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经县应急管理局审定后,送县广播电视台审核后制作、播出。
镇(办)级平台审查:由镇(办)主要负责人审核。
村(社区)级平台审查: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县级部门需要通过系统播出相关信息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送县广播电视台审核后制作、播出。
镇(办)、村(社区)需播出政策宣传、为农服务等内容的,须经镇(办)、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播出。
日常信息播报和转播上级播控平台节目时,必须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不得随意中断节目、随意插播节目。
第十三条 县广播电视台利用系统进行日常节目播出,须遵守广播电视播出相关法律法规,自行明确播出内容、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
第十四条 各级播出平台播出人员应对信息播出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须存档备查,建立播出日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县应急广播信息制作播出平台设在县广播电视台;县应急广播控制平台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各镇(办)播出控制平台设在镇(办)政府或公用事业服务站;各村(社区)广播室设在村(社区)委会。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播出工作责任,各级广播信息播出人员要实时监听播出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严禁携带与播出内容无关的音像资料带入播控室。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帐号、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管理人员不得将帐号、密钥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
若因工作人员变动,应做到交接手续完备,注意事项明确。
第十八条 信息播出时,播出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广播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工作由县级、镇级、村级播出机构承担,播出机构每月定期对应急广播设备和传输线路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系统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应急广播系统属公益事业,其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县、镇(办)、村(社区)分级负担,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应急播控平台之间的IP、调频传输线路的维护管理工作由政府招标的系统运行维护企业承担。应急广播节目制作、播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由县广播电视台负责。镇(办)、村(社区)的播出设备、设施、传输线路、喇叭等日常维护工作由镇(办)政府、村(社区)委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安装在专用场所,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应保持设备和线路正常畅通,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三条 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等保护,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措施,定期对室内外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应急广播线路、设备上接挂其他信息转播设备。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二十六条 系统设备设施保持正常工作,确保广播声音质
量顺畅,终端完好率保持100%以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破坏应急广播设施,侵犯网络安全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洛南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5月31日废止。
附件:1.洛南县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流程图
2.洛南县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审批表
2-1洛南县突发事件紧急信息发布审批表(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
2-2洛南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以县级部门名义发布)